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青岛日报》:进失信“黑名单” 促“老赖”速还钱

2015年07月31日
作者:戴谦 时满鑫 吕佼
打印 分享到:

  我市法院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以来,对“老赖”起到了强力威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使一批“老赖”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在此从中选撷几起案件。

  案一: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8年出生,住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住李沧区。

  申请人之母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1月离婚,申请人王某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2011年6月申请人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至李沧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所拖欠原告王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17日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王某起初态度比较积极,表示会尽快将所欠抚养费72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后经法院再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时,其不见踪影,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接听电话。2014年年初,李沧法院将王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通过报纸报道得知他已被纳入到失信人名单,以及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通过法院将案款7200元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结。

  案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崂山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作出(2012)崂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前给付原告阎某借款9450000元。2、被告郭某、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389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款时直接给付)。

  立案后,办案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统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从统查结果反馈来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报送条件,随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得知被列入失信人后,开始积极地与法院联系,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经过执行法官做双方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付清钱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战友关系。部队转业后,张某某于2012年12月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分文未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于2014年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数日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黄岛法院多次督促张某某及时履行义务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摸查,但张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摸查发现张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和所驾驶的越野车辆均在其父亲名下。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黄岛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对其进行曝光。

  迫于舆论压力,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将案款交至黄岛法院。次日,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将案款全部领走,该案得以终结。

  案四:申请人青岛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某银行与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穆某借款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穆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后,穆某从山东到云南出差只能转坐客运汽车,用时长达几天几夜,对被执行人的生意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执行人遂四处筹措资金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文载于2015年7月31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日报》:进失信“黑名单” 促“老赖”速还钱

来源:
2015年07月31日

  我市法院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以来,对“老赖”起到了强力威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使一批“老赖”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在此从中选撷几起案件。

  案一: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8年出生,住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住李沧区。

  申请人之母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1月离婚,申请人王某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2011年6月申请人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至李沧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所拖欠原告王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17日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王某起初态度比较积极,表示会尽快将所欠抚养费72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后经法院再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时,其不见踪影,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接听电话。2014年年初,李沧法院将王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通过报纸报道得知他已被纳入到失信人名单,以及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通过法院将案款7200元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结。

  案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崂山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作出(2012)崂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前给付原告阎某借款9450000元。2、被告郭某、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389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款时直接给付)。

  立案后,办案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统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从统查结果反馈来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报送条件,随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得知被列入失信人后,开始积极地与法院联系,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经过执行法官做双方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付清钱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战友关系。部队转业后,张某某于2012年12月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分文未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于2014年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数日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黄岛法院多次督促张某某及时履行义务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摸查,但张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摸查发现张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和所驾驶的越野车辆均在其父亲名下。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黄岛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对其进行曝光。

  迫于舆论压力,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将案款交至黄岛法院。次日,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将案款全部领走,该案得以终结。

  案四:申请人青岛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某银行与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穆某借款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穆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后,穆某从山东到云南出差只能转坐客运汽车,用时长达几天几夜,对被执行人的生意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执行人遂四处筹措资金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文载于2015年7月31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日报》:进失信“黑名单” 促“老赖”速还钱

2015年07月31日
作者:戴谦 时满鑫 吕佼
打印 分享到:

  我市法院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以来,对“老赖”起到了强力威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使一批“老赖”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在此从中选撷几起案件。

  案一: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8年出生,住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住李沧区。

  申请人之母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1月离婚,申请人王某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2011年6月申请人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至李沧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所拖欠原告王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17日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王某起初态度比较积极,表示会尽快将所欠抚养费72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后经法院再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时,其不见踪影,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接听电话。2014年年初,李沧法院将王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通过报纸报道得知他已被纳入到失信人名单,以及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通过法院将案款7200元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结。

  案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崂山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作出(2012)崂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前给付原告阎某借款9450000元。2、被告郭某、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389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款时直接给付)。

  立案后,办案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统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从统查结果反馈来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报送条件,随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得知被列入失信人后,开始积极地与法院联系,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经过执行法官做双方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付清钱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战友关系。部队转业后,张某某于2012年12月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分文未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于2014年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数日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黄岛法院多次督促张某某及时履行义务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摸查,但张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摸查发现张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和所驾驶的越野车辆均在其父亲名下。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黄岛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对其进行曝光。

  迫于舆论压力,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将案款交至黄岛法院。次日,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将案款全部领走,该案得以终结。

  案四:申请人青岛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某银行与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穆某借款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穆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后,穆某从山东到云南出差只能转坐客运汽车,用时长达几天几夜,对被执行人的生意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执行人遂四处筹措资金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文载于2015年7月31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青岛日报》:进失信“黑名单” 促“老赖”速还钱

来源:
2015年07月31日

  我市法院自实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以来,对“老赖”起到了强力威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使一批“老赖”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在此从中选撷几起案件。

  案一: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8年出生,住市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住李沧区。

  申请人之母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1月离婚,申请人王某某由其母亲王某抚养。2011年6月申请人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至李沧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所拖欠原告王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17日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王某起初态度比较积极,表示会尽快将所欠抚养费72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后经法院再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时,其不见踪影,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接听电话。2014年年初,李沧法院将王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通过报纸报道得知他已被纳入到失信人名单,以及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通过法院将案款7200元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结。

  案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崂山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作出(2012)崂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前给付原告阎某借款9450000元。2、被告郭某、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77950元,减半收取389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款时直接给付)。

  立案后,办案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统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从统查结果反馈来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报送条件,随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得知被列入失信人后,开始积极地与法院联系,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经过执行法官做双方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部付清钱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系战友关系。部队转业后,张某某于2012年12月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分文未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于2014年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数日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黄岛法院多次督促张某某及时履行义务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摸查,但张某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摸查发现张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和所驾驶的越野车辆均在其父亲名下。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黄岛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对其进行曝光。

  迫于舆论压力,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将案款交至黄岛法院。次日,申请执行人在得到法院通知后将案款全部领走,该案得以终结。

  案四:申请人青岛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某银行与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穆某借款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穆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布后,穆某从山东到云南出差只能转坐客运汽车,用时长达几天几夜,对被执行人的生意产生了重大影响。被执行人遂四处筹措资金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文载于2015年7月31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