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半岛都市报》:家暴阴影如何破?

2015年09月11日
作者:吕佼
打印 分享到:

  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最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反家暴法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它的发布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接受了记者采访,详谈青岛法院当前对家暴案件的做法,以及反家暴法草案中是是如何保护弱者的。

  何为家暴?

  家暴是什么?反家暴法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认为家暴范围应该扩展至精神暴力等,应尽可能地拓宽家暴的界定范围。

  “家暴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不仅仅包括肢体暴力,像‘冷战’在内的‘软暴力’,言语上的恐吓,也应属于家暴范畴。”姜蓉认为,近年来“软暴力”上升趋势,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其对受害人精神上产生的影响,也很严重。

  姜蓉认为,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暴,应从其目的上来考虑,施暴者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是想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来控制对方,“比如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反家暴法的出台,姜蓉很期待,她说当前各地法院都是在尝试中摸索,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就会存在乱象。反家暴法出台实施后,可以更明确:“修理老婆”、“教训孩子”这种封建观念中的家务事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保护?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青岛市中院早在2012年就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今年,即墨市法院又率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可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有效期1个月至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另外,即墨市法院还规定,受害人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禁止令,有效期为一个月。

  至今,青岛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禁止令”20余起,禁止再次加害,责令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禁止跟踪受害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姜蓉说:“禁止令的发布,可以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让其有所收敛。现在又规定诉讼前可以申请禁止令,有时可以挽救一个家庭,有些施暴者收敛后,家庭会重新和睦。”

  谁来举证?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出警时,可根据情况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也可作为证据。

  “除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束缚外,很多受害人还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法院认定家暴时有一定难度。”姜蓉介绍,青岛两级法院2014年共受理1.4万件婚姻家事案件,其中有1400余起案件中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然而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极少。据姜蓉介绍,很多受害者会提供病历作为证据,然而病历中只有伤情的介绍,却无法证明施暴者是谁,也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很难认定其遭遇家暴。

  在此次新家暴法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实行家暴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由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转移到由施暴者承担。姜蓉对此并不太赞同,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实实在在存在的暴力事件,举证并不是一件难事,只是需要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即可,“比如受害者会到医院就医时,可以让医生在病人口述一栏中写上是遭遇了家庭暴力,或者报警时让警方出具书面报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谁来保障?

  反家暴法草案中还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目前,青岛市中院正与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协商中,准备实施联动。姜蓉说,公安机关遇到此类报警时必须出警,还应主动收集、保存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并最终在诉讼中提交法院。

  在法院发布“禁止令”后,妇联组织应当同法院一起做好对施暴者的教育、引导、劝解、说服及监督工作。而如果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应及时给予训诫,或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多方联动还体现在联调联解上,社区、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现调解,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家庭,避免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不让妻子回家也是家暴

  许某与解某(女)自2010年7月起分居。解某称,当时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遭许某拒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但许某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法官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许某不让解某回家,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也属于家庭暴力。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是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不属于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田某(女)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法官点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会考虑施暴者的过错,照顾受害方。

  ——本文载于2015年9月10日《半岛都市报》A33版法制青岛

《半岛都市报》:家暴阴影如何破?

来源:
2015年09月11日

  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最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反家暴法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它的发布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接受了记者采访,详谈青岛法院当前对家暴案件的做法,以及反家暴法草案中是是如何保护弱者的。

  何为家暴?

  家暴是什么?反家暴法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认为家暴范围应该扩展至精神暴力等,应尽可能地拓宽家暴的界定范围。

  “家暴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不仅仅包括肢体暴力,像‘冷战’在内的‘软暴力’,言语上的恐吓,也应属于家暴范畴。”姜蓉认为,近年来“软暴力”上升趋势,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其对受害人精神上产生的影响,也很严重。

  姜蓉认为,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暴,应从其目的上来考虑,施暴者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是想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来控制对方,“比如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反家暴法的出台,姜蓉很期待,她说当前各地法院都是在尝试中摸索,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就会存在乱象。反家暴法出台实施后,可以更明确:“修理老婆”、“教训孩子”这种封建观念中的家务事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保护?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青岛市中院早在2012年就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今年,即墨市法院又率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可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有效期1个月至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另外,即墨市法院还规定,受害人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禁止令,有效期为一个月。

  至今,青岛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禁止令”20余起,禁止再次加害,责令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禁止跟踪受害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姜蓉说:“禁止令的发布,可以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让其有所收敛。现在又规定诉讼前可以申请禁止令,有时可以挽救一个家庭,有些施暴者收敛后,家庭会重新和睦。”

  谁来举证?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出警时,可根据情况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也可作为证据。

  “除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束缚外,很多受害人还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法院认定家暴时有一定难度。”姜蓉介绍,青岛两级法院2014年共受理1.4万件婚姻家事案件,其中有1400余起案件中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然而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极少。据姜蓉介绍,很多受害者会提供病历作为证据,然而病历中只有伤情的介绍,却无法证明施暴者是谁,也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很难认定其遭遇家暴。

  在此次新家暴法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实行家暴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由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转移到由施暴者承担。姜蓉对此并不太赞同,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实实在在存在的暴力事件,举证并不是一件难事,只是需要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即可,“比如受害者会到医院就医时,可以让医生在病人口述一栏中写上是遭遇了家庭暴力,或者报警时让警方出具书面报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谁来保障?

  反家暴法草案中还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目前,青岛市中院正与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协商中,准备实施联动。姜蓉说,公安机关遇到此类报警时必须出警,还应主动收集、保存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并最终在诉讼中提交法院。

  在法院发布“禁止令”后,妇联组织应当同法院一起做好对施暴者的教育、引导、劝解、说服及监督工作。而如果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应及时给予训诫,或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多方联动还体现在联调联解上,社区、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现调解,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家庭,避免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不让妻子回家也是家暴

  许某与解某(女)自2010年7月起分居。解某称,当时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遭许某拒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但许某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法官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许某不让解某回家,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也属于家庭暴力。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是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不属于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田某(女)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法官点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会考虑施暴者的过错,照顾受害方。

  ——本文载于2015年9月10日《半岛都市报》A33版法制青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半岛都市报》:家暴阴影如何破?

2015年09月11日
作者:吕佼
打印 分享到:

  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最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反家暴法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它的发布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接受了记者采访,详谈青岛法院当前对家暴案件的做法,以及反家暴法草案中是是如何保护弱者的。

  何为家暴?

  家暴是什么?反家暴法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认为家暴范围应该扩展至精神暴力等,应尽可能地拓宽家暴的界定范围。

  “家暴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不仅仅包括肢体暴力,像‘冷战’在内的‘软暴力’,言语上的恐吓,也应属于家暴范畴。”姜蓉认为,近年来“软暴力”上升趋势,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其对受害人精神上产生的影响,也很严重。

  姜蓉认为,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暴,应从其目的上来考虑,施暴者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是想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来控制对方,“比如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反家暴法的出台,姜蓉很期待,她说当前各地法院都是在尝试中摸索,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就会存在乱象。反家暴法出台实施后,可以更明确:“修理老婆”、“教训孩子”这种封建观念中的家务事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保护?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青岛市中院早在2012年就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今年,即墨市法院又率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可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有效期1个月至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另外,即墨市法院还规定,受害人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禁止令,有效期为一个月。

  至今,青岛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禁止令”20余起,禁止再次加害,责令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禁止跟踪受害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姜蓉说:“禁止令的发布,可以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让其有所收敛。现在又规定诉讼前可以申请禁止令,有时可以挽救一个家庭,有些施暴者收敛后,家庭会重新和睦。”

  谁来举证?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出警时,可根据情况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也可作为证据。

  “除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束缚外,很多受害人还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法院认定家暴时有一定难度。”姜蓉介绍,青岛两级法院2014年共受理1.4万件婚姻家事案件,其中有1400余起案件中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然而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极少。据姜蓉介绍,很多受害者会提供病历作为证据,然而病历中只有伤情的介绍,却无法证明施暴者是谁,也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很难认定其遭遇家暴。

  在此次新家暴法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实行家暴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由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转移到由施暴者承担。姜蓉对此并不太赞同,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实实在在存在的暴力事件,举证并不是一件难事,只是需要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即可,“比如受害者会到医院就医时,可以让医生在病人口述一栏中写上是遭遇了家庭暴力,或者报警时让警方出具书面报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谁来保障?

  反家暴法草案中还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目前,青岛市中院正与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协商中,准备实施联动。姜蓉说,公安机关遇到此类报警时必须出警,还应主动收集、保存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并最终在诉讼中提交法院。

  在法院发布“禁止令”后,妇联组织应当同法院一起做好对施暴者的教育、引导、劝解、说服及监督工作。而如果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应及时给予训诫,或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多方联动还体现在联调联解上,社区、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现调解,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家庭,避免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不让妻子回家也是家暴

  许某与解某(女)自2010年7月起分居。解某称,当时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遭许某拒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但许某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法官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许某不让解某回家,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也属于家庭暴力。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是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不属于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田某(女)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法官点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会考虑施暴者的过错,照顾受害方。

  ——本文载于2015年9月10日《半岛都市报》A33版法制青岛

《半岛都市报》:家暴阴影如何破?

来源:
2015年09月11日

  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最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反家暴法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它的发布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从事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接受了记者采访,详谈青岛法院当前对家暴案件的做法,以及反家暴法草案中是是如何保护弱者的。

  何为家暴?

  家暴是什么?反家暴法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认为家暴范围应该扩展至精神暴力等,应尽可能地拓宽家暴的界定范围。

  “家暴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不仅仅包括肢体暴力,像‘冷战’在内的‘软暴力’,言语上的恐吓,也应属于家暴范畴。”姜蓉认为,近年来“软暴力”上升趋势,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其对受害人精神上产生的影响,也很严重。

  姜蓉认为,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家暴,应从其目的上来考虑,施暴者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是想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来控制对方,“比如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反家暴法的出台,姜蓉很期待,她说当前各地法院都是在尝试中摸索,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就会存在乱象。反家暴法出台实施后,可以更明确:“修理老婆”、“教训孩子”这种封建观念中的家务事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保护?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青岛市中院早在2012年就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今年,即墨市法院又率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可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有效期1个月至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另外,即墨市法院还规定,受害人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禁止令,有效期为一个月。

  至今,青岛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禁止令”20余起,禁止再次加害,责令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禁止跟踪受害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姜蓉说:“禁止令的发布,可以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让其有所收敛。现在又规定诉讼前可以申请禁止令,有时可以挽救一个家庭,有些施暴者收敛后,家庭会重新和睦。”

  谁来举证?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出警时,可根据情况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也可作为证据。

  “除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束缚外,很多受害人还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法院认定家暴时有一定难度。”姜蓉介绍,青岛两级法院2014年共受理1.4万件婚姻家事案件,其中有1400余起案件中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存在,然而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的支持,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极少。据姜蓉介绍,很多受害者会提供病历作为证据,然而病历中只有伤情的介绍,却无法证明施暴者是谁,也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很难认定其遭遇家暴。

  在此次新家暴法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实行家暴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由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转移到由施暴者承担。姜蓉对此并不太赞同,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这种实实在在存在的暴力事件,举证并不是一件难事,只是需要更多部门参与进来,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即可,“比如受害者会到医院就医时,可以让医生在病人口述一栏中写上是遭遇了家庭暴力,或者报警时让警方出具书面报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谁来保障?

  反家暴法草案中还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目前,青岛市中院正与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协商中,准备实施联动。姜蓉说,公安机关遇到此类报警时必须出警,还应主动收集、保存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并最终在诉讼中提交法院。

  在法院发布“禁止令”后,妇联组织应当同法院一起做好对施暴者的教育、引导、劝解、说服及监督工作。而如果施暴者违反“禁止令”,人民法院也应及时给予训诫,或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多方联动还体现在联调联解上,社区、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现调解,或许可以挽救一个家庭,避免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

  不让妻子回家也是家暴

  许某与解某(女)自2010年7月起分居。解某称,当时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遭许某拒绝。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但许某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法官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许某不让解某回家,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也属于家庭暴力。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是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不属于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田某(女)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法官点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会考虑施暴者的过错,照顾受害方。

  ——本文载于2015年9月10日《半岛都市报》A33版法制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