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1.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业务咨询实行一张清单,对材料完备的立案申请“一次办好”,对网上立案实行专人辅导,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困难民营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用,确保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打得起官司。
2.设立专门送达保全团队,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经充分调查分析并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3. 加强破产重整机制建设,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4.加强企业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民营企业提升全面竞争能力提供司法服务。
5.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在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支持黄岛法院在古镇口设立军民融合试验区派出法庭,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律论证等工作,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
7.加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依法纠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大欺小的行为,依法保护公平竞争。
8.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全面清理并执结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以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依法管理。
9.发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技术咨询专家、侵权损害司法认定、侵权快速审理等制度,对严重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原则,努力消除民营企业“创新不创利”、不敢加大创新投入的错误导向,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0.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和家庭成员的财产,依法制裁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涉及民企金融案件的调解协调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涉及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案件,及时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联系,统一协调处理。
12.依托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的金融纠纷研究平台,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贷款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风险警示,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3.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集、发布、撤销等制度,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5.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落实审判委员会指导把关作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案件的处理不能简单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股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处理不能“一刀切”,坚决杜绝一个判决毁了一家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现象。
16.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协作制度,联合开展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推行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
17.不断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发挥12368热线、法院开放日等作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及时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采取开庭进园区、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选取涉民营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举行两次专题讲座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8.建立健全涉民企重大案件会商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报告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创新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凝聚合力构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党组重要工作日程,压实责任,确保服务保障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1.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业务咨询实行一张清单,对材料完备的立案申请“一次办好”,对网上立案实行专人辅导,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困难民营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用,确保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打得起官司。
2.设立专门送达保全团队,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经充分调查分析并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3. 加强破产重整机制建设,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4.加强企业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民营企业提升全面竞争能力提供司法服务。
5.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在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支持黄岛法院在古镇口设立军民融合试验区派出法庭,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律论证等工作,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
7.加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依法纠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大欺小的行为,依法保护公平竞争。
8.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全面清理并执结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以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依法管理。
9.发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技术咨询专家、侵权损害司法认定、侵权快速审理等制度,对严重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原则,努力消除民营企业“创新不创利”、不敢加大创新投入的错误导向,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0.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和家庭成员的财产,依法制裁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涉及民企金融案件的调解协调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涉及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案件,及时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联系,统一协调处理。
12.依托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的金融纠纷研究平台,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贷款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风险警示,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3.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集、发布、撤销等制度,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5.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落实审判委员会指导把关作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案件的处理不能简单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股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处理不能“一刀切”,坚决杜绝一个判决毁了一家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现象。
16.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协作制度,联合开展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推行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
17.不断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发挥12368热线、法院开放日等作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及时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采取开庭进园区、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选取涉民营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举行两次专题讲座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8.建立健全涉民企重大案件会商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报告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创新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凝聚合力构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党组重要工作日程,压实责任,确保服务保障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1.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业务咨询实行一张清单,对材料完备的立案申请“一次办好”,对网上立案实行专人辅导,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困难民营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用,确保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打得起官司。
2.设立专门送达保全团队,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经充分调查分析并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3. 加强破产重整机制建设,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4.加强企业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民营企业提升全面竞争能力提供司法服务。
5.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在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支持黄岛法院在古镇口设立军民融合试验区派出法庭,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律论证等工作,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
7.加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依法纠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大欺小的行为,依法保护公平竞争。
8.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全面清理并执结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以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依法管理。
9.发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技术咨询专家、侵权损害司法认定、侵权快速审理等制度,对严重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原则,努力消除民营企业“创新不创利”、不敢加大创新投入的错误导向,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0.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和家庭成员的财产,依法制裁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涉及民企金融案件的调解协调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涉及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案件,及时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联系,统一协调处理。
12.依托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的金融纠纷研究平台,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贷款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风险警示,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3.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集、发布、撤销等制度,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5.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落实审判委员会指导把关作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案件的处理不能简单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股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处理不能“一刀切”,坚决杜绝一个判决毁了一家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现象。
16.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协作制度,联合开展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推行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
17.不断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发挥12368热线、法院开放日等作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及时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采取开庭进园区、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选取涉民营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举行两次专题讲座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8.建立健全涉民企重大案件会商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报告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创新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凝聚合力构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党组重要工作日程,压实责任,确保服务保障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1.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业务咨询实行一张清单,对材料完备的立案申请“一次办好”,对网上立案实行专人辅导,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困难民营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用,确保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打得起官司。
2.设立专门送达保全团队,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经充分调查分析并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3. 加强破产重整机制建设,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4.加强企业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民营企业提升全面竞争能力提供司法服务。
5.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在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涉外审判巡回法庭,支持黄岛法院在古镇口设立军民融合试验区派出法庭,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律论证等工作,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
7.加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依法纠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大欺小的行为,依法保护公平竞争。
8.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全面清理并执结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以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依法管理。
9.发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技术咨询专家、侵权损害司法认定、侵权快速审理等制度,对严重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原则,努力消除民营企业“创新不创利”、不敢加大创新投入的错误导向,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0.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和家庭成员的财产,依法制裁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涉及民企金融案件的调解协调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涉及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案件,及时与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联系,统一协调处理。
12.依托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的金融纠纷研究平台,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贷款等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风险警示,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3.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集、发布、撤销等制度,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15.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落实审判委员会指导把关作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案件的处理不能简单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股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处理不能“一刀切”,坚决杜绝一个判决毁了一家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现象。
16.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支持、鼓励行业组织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协作制度,联合开展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推行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
17.不断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发挥12368热线、法院开放日等作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及时倾听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采取开庭进园区、庭审直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选取涉民营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举行两次专题讲座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8.建立健全涉民企重大案件会商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报告服务保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决策、重要创新举措、重大敏感案件,凝聚合力构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党组重要工作日程,压实责任,确保服务保障的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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